如今這個年代,很多人選擇了創業,創辦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注冊人,需要有經營能力。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費用承擔責任
即對設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實踐中,發起人協議往往會對發起人各自承擔的費用比例作出約定,如果約定與法律不離悖,可以承認其效力,但對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則應當由全體發起人負擔連帶責任。
2、返還股款責任
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如果認股人已認購并繳足了所認購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時,認股人必然會遭受損失,而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行為主要是由發起人作出的,因此,發起人對認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公司法》第97條第2款的規定,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由于所有的發起人之間對返還股款及其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負連帶責任,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者幾個人予以返還,被要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發起人在承擔股款認繳義務和賠償認股人損失義務時,并不考慮發起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只有發起人未繳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給認股人造成損失,發起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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