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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勝任司法審查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Ting《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機構、司法部門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當然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績與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績差于正常水平則會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其次,要證明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對勞動者進行工作技能培訓,或適當調整工作崗位。
再次,經過培訓或調崗后,用人單位還需證明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內容或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內容。
2、不能勝任解除操作建議
初次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首先對員工進行業績考核,并保留相應的考核書面證明材料,考核盡量做到公開公正,以證明勞動者初次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的具體標準企業應當在規章制度中做出明確的界定,既有客觀可衡量的考核指標,又有主觀的。
再次證明調崗或培訓
對于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員工,人力資源部與其他部門領導協商其崗位調整意見,或對員工進行在崗或脫崗培訓。用人單位將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員工進行崗位調整前,可對其進行書面通知,包括考核成績、崗位調整意見的書面通知。員工崗位調整后,可給予其一定的崗位培訓。若崗位調整前后的工作內容相差不大,也可不培訓。用人單位選擇對不勝任員工進行培訓的,培訓內容和方式由單位確定,但應保留培訓記錄和檔案。
廣州員工社保代理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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