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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牌設立的基本要求:
A、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布局合理等幾個因素,防止出現(xiàn)信息不足或過載的這種現(xiàn)象。信息應連續(xù),重要的信息宜重復顯示。
B、交通標志通常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也可根據(jù)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或左右兩側同時設置。具體視環(huán)境情況而定。
C、為保證交通標牌的視認性,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上,但最多不應超過4個;分開設置的標志,應先滿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標志的空間。體現(xiàn)出布局合理,更好的發(fā)揮作用。
D、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yōu)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會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最多不應超過兩種標志。標志板在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并設時,應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E、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避免影響標牌發(fā)揮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