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主題”定義的中心詞改成“思想與傾向”,雖只是一詞之增,但由于它符合作文心理過程的實際,符合文章內容的實際,因而無論對寫作實踐或閱讀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寫作,尤其是文藝創作,正如
黑格爾所說:“一方面求助于常醒的理解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助于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氣的情感。”樹立了“主題”是“最主要的思想和傾向”的深刻觀念,將使習作者更自覺地用“兩條腿走路”,更自覺地醞“情”發“思”,使二者相互滲透,相互激發。這就是“情感思維”。在“情感思維”中,情之所至,材料躍然,思如流水(聯想和想象的紐帶就是情感)。作家的經驗證明:正是在情思激越時,妙筆才能生花,寫出文情并茂的傳世之作。即使是寫邏輯類的
論說文,也當如
朱光潛先生所說:“也還是要動一點情感,要用一點形象思維”。如果把“主題”僅僅定義為“主要思想”,就會“暗示”人們去寫所謂“零度風格”的文章。而“零度風格”的文章既不易寫成,更不會打動讀者(“零度風格”,zero style,參見朱光潛《漫談說理文》)。閱讀呢?固然,閱讀要通過概念、判斷、推理去評析,但首先要通過形象、情境和美感等去鑒賞。主題僅僅是“主要思想”的觀念,會“暗示”人們將閱讀的注意力投向理性分析,而忽視
形象思維(不少學生形象思維能力差,與他們自小就接受的“主題就是主要思想”這個定義不無關系)。其實,閱讀應當交錯地運用
抽象思維與形象思維,領會文中情理相生的旨趣。鑒賞文學作品,既要借助想象(與“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氣的情感”相關聯),又要借助分析、綜合和概括(與“常醒的理解力”相關聯),挖掘作品的思想意義和所蘊含的哲理。這才能發揮文學的認識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的整體功能。
定義的中心詞何以用“傾向”而不用“情感”?這是因為“傾向”除含有“
憎愛之情”外,還有“態度”、“
趣向”等幾個義項,即有更廣的外延。文體不同,內容不同,“情感”的類型也各異。各種“思>;情”的文體(各種
應用文、
政論文、
學術論文等),狹義的“情感”(憎愛之情)色彩并不濃,蘊含
于文中的,主要是某種志向、愿望、態度或精神。而這些廣義的“情感”,均可用“傾向”這一術語來
指稱。例如,一些學術論文,與其說內中蘊含一種“情感,勿寧說蘊含著一種“傾向”,一種執著地探索并證明真理的欲望、志向和求實精神。因為通常總是把“情感”理解為狹義的,所以用“傾向”可以使定義對各類文體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