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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據此,人們一般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單方義務,勞動者作為各項社會保險的受益人,自身并無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便社會保險中由勞動者自行承擔的部分,也是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因此,即便勞動者存在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想法,也不可能實現。
但實際上,在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時候,尤其是對剛入職的員工,用人單位需為其辦理社保賬戶開戶手續或者轉移接續手續時,需要提供勞動者的照片、戶口本以證明戶口類型等。在勞動者不配合提供這些資料的時候,將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實務爭點】
實踐中,對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即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法》中也并未規定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違法。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擾亂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屬于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該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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