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
質檢總局第 35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僅適用于儲水式電熱水器(以下簡稱電熱水器)的能源
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本規則不適用于帶電輔助加熱的新能源熱水器、熱泵熱水器
(機)。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 66 mm,寬度 45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24 小時固有能耗系數(ε);
(5)熱水輸出率(μ);
(6)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7)能效信息碼;
(8)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
錄的產品)。
2.3 標識樣式示例見附件 1。
2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24 小時固有能耗系數和熱水輸出率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的
檢測方法應當依據 GB 21519 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儲水式電熱水器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
的格式見附件 2。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
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保
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
力,并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
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
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
定證書復制件。授權機構可對未獲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
驗室能力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規格型號應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3
4.3 能效等級、24 小時固有能耗系數和熱水輸出率應當依據 GB
21519 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標識標注的 24 小時固有能
耗系數和熱水輸出率應當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被測產
品的 24 小時固有能耗系數和熱水輸出率應當滿足標識中的標注值。
4.4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指 GB 21519 的現行有效版
本。
4.5 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信息系統直接生成產品能效信
息碼。
4.6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效“領跑者”
信息。
5 標識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儲水式電熱水器均應當加施標識。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3 標識應當采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
5.4 標識應當加施在電熱水器正面明顯部位。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或
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絡商品交易的,還應當在產
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5 加施在電熱水器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
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 2.1 條規定的基
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
4
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
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布 30 日后出廠
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規格型號不同
但結構相同、24 小時固有能耗系數和熱水輸出率相同的產品在備案
時可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
案,向授權機構提交《儲水式電熱水器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
附件 3),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
能效標識網”(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
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
標識的備案工作。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 6.2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
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
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規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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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產品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標
識相關的資料。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