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爐能效需要重新做
廣東惠晟檢驗國內最權威的能效標識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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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安裝在家用烹調爐具、爐灶或類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的外排式吸油煙機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80 mm,寬度為50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全壓效率(%);
(5)待機功率(W);
(6)關機功率(W);
(7)常態氣味降低度(%)
(8)油脂分離度(%);
(9)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的具體樣式和規格見附件1。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和常態氣味降低度的檢測方法應依據GB 29539的現行有效版本。油脂分離度的檢測方法應依據GB/T 17713-2011《吸油煙機》。
3.2 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2-《吸油煙機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檢測資源,也可委托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對產品進行檢測。
出具能源效率檢測報告的實驗室(檢測資源)應提交檢測能力備案材料,材料應包括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等內容。
授權機構可對未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檢測資源的能力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產品規格型號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常態氣味降低度和能效等級應依據GB 29539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油脂分離度應依據GB/T 17713-2011和檢測報告確定。
4.4 能源效率標識標注的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和常態氣味降低度應不超出各指標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被測產品的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常態氣味降低度和油脂分離度應能滿足能源效率標識的標注值。
4.5 依據國家標準為GB 29539的現行有效版本。
5 標識的印制和粘貼
5.1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2 標識應采用80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和粘貼。
5.3 標識應粘貼或懸掛在吸油煙機本體明顯部位。
5.4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吸油煙機均應加施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5.5 加施在產品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2條的規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2.1條規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產品說明書、外包裝物以及宣傳中使用標識,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以單色印刷標識,但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格型號(與銘牌上的標注一致)逐一備案。型號不同但結構相同,控制方式相同,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常態氣味降低度和油脂分離度一致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吸油煙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3),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完備、真實。
6.3 產品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生產者或進口商修改、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符合本規則第6.2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對標識信息進行登記、存檔、編備案號,并在“中國能效標識網”上公告。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6.2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修改、補充材料或者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源效率標識相關的資料。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對于通過備案核驗的企業,授權機構應在“中國能效標識網”上公告其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并定期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
7.2 授權機構按標識的備案號公告備案信息。
7.3 授權機構應建立產品能源效率數據庫,向生產者和消費者等提供產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檢查情況。
7.4 授權機構接受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對標識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