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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新制定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簡稱CCPSA)開始正式生效。該法案取代了《加拿大危險品法案(HPA)》的第I部分,并重新檢視已有40年未更新的安全規章。之前的危險產品法案第一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對玩具做出的禁令、限制和管制將過渡到CCPSA相關法規。CCPSA玩具法規(SOR/2011-17)自2011年6月20日起取代危險品法案(玩具)法規(C.R.C., c. 931)。那么CCPSA有了怎樣的改變呢?又將對我們的玩具生產廠商有怎樣的影響呢?這一期的《Toy-Tech》將對話SGS的資深技術團隊,和您一起深入探究CCPSA。
問:根據CCPSA,什么樣的產品被認為是兒童玩具?
CCPSA玩具法規對玩具的定義為“預定為供兒童在學習或玩耍中使用的產品”
問:《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是一個怎樣的法案?其中對玩具的要求有哪些修改?
2011年6月開始生效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將取代《加拿大危險品法案(HPA)》的第I部分,加拿大政府相信,實施本法案將使該國消費者更加安全。實施的具體措施包括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可對消費者帶來危害的產品和對此類產品發布廣告。由于該法案要求生產廠家做好產品記錄,它還將提高產品的可追溯性。
舊的《危險品法》詳細列出了禁止出售的玩具以及限制出售的玩具。目前,所有玩具有關的規定都已經全部轉移至《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玩具條例》。轉移過程中作了小的編輯和格式的修改,但實際要求并沒有太大改變。
問:CCPSA玩具法規(SOR/2011-17)中關于鄰苯二甲酸鹽的規定與《鄰苯二甲酸鹽管理條例》的要求有什么聯系與區別呢?
《鄰苯二甲酸鹽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產品必須符合規定玩具:指供14歲以下兒童在學習或玩耍時使用的產品,比如軟乙烯基擠壓玩具,洗澡玩具和充氣玩具兒童護理產品:指在促進4歲以下兒童的放松、睡眠、衛生、喂食、咀嚼或出牙的產品,比如軟乙烯基口水兜、出牙咬環和童床音樂轉鈴等。而CCPSA玩具法規中只對只對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有鄰苯二甲酸鹽限制,
從而三歲以上兒童使用的玩具仍受《鄰苯二甲酸鹽管理條例》的限制。
問:CCPSA中對于兒童玩具的鉛含量是否有強制性的安全要求?對兒童玩具中其他重金屬的含量是否有限制?
CCPSA的《含鉛消費品(與口接觸)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種類的玩具中所有可觸及部分總鉛含量不得超過9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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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所有玩具的表面涂層除了鉛含量的限制外,CCPSA玩具管理條例還要求上述材料中不得含有汞、銻、砷、鎘、硒或鋇的化合
問:面對新的CCPSA,企業應該如果應對呢?
今年歐盟、美國、加拿大都紛紛修改了各自的玩具安全法規,可見全球對于玩具產品安全問題愈加重視,這無疑對我國玩具企業來說是一大挑戰。首先,企業應該仔細研讀這些最新的法規、指令,深入了解法規內容;其次,針對法規新變化改進產品工藝和結構,以避免違反法規造成召回;最后,企業應該強化自身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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