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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免費咨詢 商標注冊資料
三、商標訴訟
一、商標訴訟的提起人
是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保護商標權利的權利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的是指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商標注冊人,是指經申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權所有人。
與商標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是指經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簽訂注冊商標使用合同的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二、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 銷售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 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 給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
標侵權,不以消費者混淆為前提
目前,在我國司法審判中,針對在OEM方式出口產品的商標,是否可能侵犯中國商標權問題上,法院出現(xiàn)了不同判例。一些法院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費者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以消費者是否混淆,是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前提。OEM產品不在中國國內銷售,所以不存在侵犯中國商標權問題。而另一些法院并不認為混淆是商標侵權的前提。對此,作者從商標的基本功能,海關保護條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商標侵權責任,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混淆”在商標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邏輯應當統(tǒng)一等角度進行分析,并明確提出商標侵權,應該不以消費者是否混淆為前提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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