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將禁止9類含汞產品
根據近期發布的危險物質管控通告,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已確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將禁止含汞產品的進口、出口和生產,涉及的產品包括某些燈具和輪胎平衡器等9類含汞產品:
i. 用于一般照明、功率≤30瓦、且每只燈管含汞量不超過5毫克的自帶鎮流器緊湊型熒燈;
ii. 用于電子顯示器的各種長度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iii. 用于體積描記儀中的應變計;
iv. 以下電氣和電子測量設備,但不包括安裝于大型設備中或用于高精度測量且尚無合適無汞替代品的情況:(a) 熔體壓力傳感器 (b) 熔體壓力變送器 (c) 熔體壓力傳感器
v. 汞真空泵;
vi. 輪胎平衡器和車輪配重;
vii. 照相膠片和相紙;
viii. 衛星和航天器用推進劑;
ix. 用于監測和控制儀器中的極高精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每只開關或繼電器的最大含汞量為20毫克,但不包括用于研發目的的此類設備。
* 2025年8月1日之前進口的受管制添汞產品,可以繼續在新加坡國內使用或銷售,直至現有庫存耗盡。
關于中鏈氯化石蠟(MCCPs,氯化重量百分比≥45%)以及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的生產和使用的淘汰日期,《斯德哥爾摩公約》尚未最終確定,目前僅設定了若干特定豁免情形。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強烈建議相關業界盡早啟動對上述化學物質及其含此類成分產品的逐步淘汰工作。
新加坡將逐步淘汰LC-PFCAs和MCCPs
在同份通告中,NEA還提醒各相關方,以下兩組化學物質自2025年8月1日起,將實施新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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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鏈長度為C9至C21的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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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鏈長度在C14至C17之間的中鏈氯化石蠟(MCCPs)
自2025年8月1日起,企業如需進行對這些化學品的以下活動,必須持有由NEA頒發的相應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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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出口、制造、為銷售而持有、銷售或要約銷售:需持有《危險物質許可證》(HS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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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和使用:需持有《危險物質準證》(H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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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無論數量多少,均需事先獲得《危險物質運輸批準》(HS Transport Approval, HSTA)